同學和別人鬥毆,把別人打成重傷二級被逮捕,後來鑑定為輕傷,被關押六個月,案件查明卻不判,其中有問題嗎?

時間 2021-06-01 03:02:28

1樓:正商觀察者

第一,你沒有明確傷情鑑定結果。重傷二級與輕傷的處罰結果是不同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目前階段,家屬想見到嫌疑人是非常難的。當然家屬可以委託律師會見的。

《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關於訴訟程式時間,你不用質疑。應該很快就要判決了。咱們梳理一下訴訟程式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四,現在嫌疑人家屬應該做的,是看看能不能獲取受害人的諒解,這才是主要的。

2樓:隨心所遇

案件定性是什麼?輕重傷是某些犯罪的入罪條件或量刑輕重的依據,但不是決定條件,比如在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中。刑事訴訟有嚴格的時限,辦案單位對時限應該是比較注意的。

孩子被叫去打架,乙個同學把別人打成輕傷二級。已賠了兩萬五,但對方家長敲詐,不接受的話孩子會怎麼樣?

螭龍 關鍵點是看你家孩子年齡,如果達到刑事年齡,即使對方和解,也只是民事部分。你家孩子雖不用坐牢,但也有案底。遇到蠻不講理的人,只能認,不要再拿錢了,找個律師,輕判輕賠,給孩子長個記性。 清風 輕傷二級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如果被打方不諒解,可判刑三年以下。而且如果是我孩子被打,還輕傷二級,不好意思,...

把別人毆打致重傷,這種情況可以不賠償只坐牢嗎?

雲水禪心 這種情況涉及故意傷害罪等罪名,是刑事案件,是要進入刑事司法程式的。一般流程是公安機關到檢察機關到法院在到監獄執行。把人毆打重傷也分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看你諮詢的問題,我看不像是正當防衛。那麼故意傷害罪用只要達到輕傷就是犯罪行為。當然犯罪是不是一定要坐牢?去監獄服刑?這個不是必然的關係。把...

喝醉酒了幾個人把別人打成了輕傷,3根腳指頭骨折,手臂上縫了幾針,現在協商他說要十萬,十萬合理嗎?

幸運 不合理,應該讓你們幾個因為尋釁滋事罪進去蹲兩三年,讓你後三代因為你有案底不能處公職國企兵役公務員等工作就合理了?幾個人打人家10萬都拿不出來,如果除去醫藥費只得一兩萬我還和解幹嘛,我直接起訴也是這麼多錢,不賠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6個月就行了,看你虧還是我虧 幽蘭的夜 單從賠償角度來看,需要做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