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賣菜的,找了乙個卸貨的工人,臨時幹幾天,有一天下午沒貨他提前回家,路上發生車禍,我有責任麼?

時間 2021-05-06 14:04:03

1樓:法盾法律團隊

這種情況需要更多的資訊才能判斷,勞動部門也不會單憑一兩天的資訊就認定是勞動行為的。所以呢,現在先要分清楚這到底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如果勞動關係認定了的話,那麼就需要支付工傷賠償了。

2樓:張正偉律師

如果確實為勞務關係,那雇主不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但你和工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只要工人有證據證明是事實勞動關係。而工人在車禍中不負主要責任,各條件成立,那麼,你肯定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3樓:梁樂韻律師

首先,對方申請工傷的前提是雙方之間成立勞動關係。

第一,要建立勞動關係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如果您是以個人名義聘用對方的,雙方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對方無法申請工傷認定。

第二,就您的描述而言,我認為雙方之間成立的應該是勞務關係。勞務關係是由勞務提供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務提供者支付報酬。勞動關係穩定性相對較高,一般按月結算工資,勞動者需受用人單位的考勤制度、管理制度的約束。

其次,如果雙方之間構成的是勞務關係,您這一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提供勞務一方受損害是在提供勞務期間發生的。卸貨工人在回家路上遇到車禍,並非提供勞務期間受到損害。實際上,工作時間延伸至上下班時間是勞動關係範疇的,勞務關係中並不適用。

4樓:宛楠

看你怎麼發的工資了,看情況應該是非全日制用工,而不是勞務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如果是勞務合同關係的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上下班路上算工傷是大概率的,但是交通事故,有賠償責任分配,也要看你這邊承擔多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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