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家會這麼反對設立離婚冷靜期?

時間 2021-05-06 13:35:24

1樓:

結婚是一錘子買賣,甚至閃婚,甚至個人資訊洩露都有可能「被結婚」。

離婚有冷靜期,協商起來千難萬難。

這樣下去,結個婚跟被拐到大山里有多大區別?

只會把結婚率降低而已。

2樓:

多年前我在無任何財產糾紛,無子女,瞞著長輩的情況下,跑了兩次才離成。

第一次對方情緒失控,第二次也是很曲折才辦完。

不敢想象如果加入冷靜期得折騰多久,而且這種事情摻合和知道的人越多越焦灼。

3樓:懂心理的格老師

設立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為了讓大家尊重婚姻,莫把婚姻當兒戲,不要衝動離婚。

但其實,與其設定「離婚冷靜期」,提高離婚的門檻來有效降低離婚率,保護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不如提高結婚的門檻,設定一下「結婚冷靜期」。

畢竟,為什麼人會輕易離婚?是因為草率結了婚。婚姻關係的締結缺乏基本的儀式感和必要的心理和生活準備,才是年輕人越來越容易離婚的原因。

明知做錯了選擇還不讓人及時止損,這不僅瞎,而且蠢。

4樓:發生腎麼事了

實不相瞞。首先,我覺得這是嫌現代離婚率有點高,資料不好看,想做做資料工作;

其次,都是成年人了,有自己的考慮,自己做這種決定不需要什麼別人什麼機構插手;

最後,實在不知道設立這個東西的意義,治標不治本,就算是腦子一熱鬧離婚的都可以復婚的吧?

既然設立離婚冷靜期有一部分是為了減少那些因為腦子熱結婚的情況,為什麼不做個婚姻考試?再說了,人都是會變的,不是腦子一熱而結婚的也不能保證以後個人以及婚姻生活不出問題、沒有變化

5樓:莫離

就拿我閨蜜的栗子來說吧。

一直想離婚,他前夫不同意。再加上有孩子,她自己也下不定決心。再加上她自己娘家這邊,也不同意離婚。

我跟她說起訴離婚,但我倆也不知道途徑。。。。

兩個小迷糊。。。。。

就覺得兩個人去便民中午簽個字,多方便啊,你好我也好。

好歹他老公有一天腦子突然開竅,同意離婚了。到了便民中午門口,沒拿結婚證還是沒拿戶口本來著,閨蜜怕她反悔。開車帶著他,親自押送他回家拿的。

離婚得有一年多了吧。

時不時的,前夫和前婆婆去她娘家,登門拜訪,請求復婚。

唉,要是有這所謂的冷靜期。閨蜜現在還在苦海裡掙扎呢!!!!

6樓:嚇猴蹲

因為覺得干涉了他們的婚姻自由,離婚也是。

但是從民政部和最高法的角度來說,他們認為很多人結婚離婚都過於隨便,在利用規則漏洞的寬泛和極端的利己主義給自己的婚姻製造麻煩。利己主義法律管不著,但是漏洞是可以緊一緊。

順帶一提,很多不想結婚的更不願意結婚了,對他們來說這是好事,有了名正言順不用將就的理由。對於想脫單的人來說,勉強將就的人少了,他們也更放心去找物件了。而對於真正想結婚過日子的人來說,這事基本無關緊要,過的好誰會考慮離婚?

真是杞人憂天。

7樓:葉雲滅

為什麼通姦不是罪?因為婚姻就是一種經濟關係,所以通姦不是罪就是一種社會進步。同樣的既然婚姻不再「神聖」,那麼為啥要設立個冷靜期阻礙婚姻的解體呢?

大家都是現代人,當中沒有經濟利益是不會立這條法律的吧?

8樓:好奇害死貓

離婚,本來就意味著雙方或某一方的心已經冷卻。再設離婚冷靜期,大致就是再往冰上澆多盆冷水。有的人因為這盆水又無奈地凍在一起,但也有些人實在沒辦法再過下去,即使頭破血流也要破了這塊冰。

9樓:

多看看西方國家是怎麼做的。

很久前我就在聽女性稱讚西方國家的同居制度有多麼優秀,多麼為女性考慮,甚至說出了同居等同於結婚這樣荒謬的話來。

她們也不想想,既然同居就等同於結婚,那麼為什麼還要發展出同居制度來?為什麼人們更熱衷同居?

女性天天在喊婚姻法束縛了女性,壓迫了女性,正好男性也是這麼想的。

中國遲早也要走同居這條路,只是不知道國女到時候還會不會嚷著同居束縛了女性,壓迫了女性,剝削了女性?

10樓:蘇州律師杜哥

為什麼那麼多人強烈反對? 因為很多人對離婚冷靜期有誤解 。

(如圖,很多人以為離婚冷靜期導致家暴、出軌難以離婚)其實,即使沒有離婚冷靜期,有家暴、出軌情形的,也不是受害方單方面提出就可以離婚的,也必須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辦理協議離婚,對方不同意、無法達成一致的,只能通過起訴離婚!

所以說,離婚冷靜期固然增加了協議離婚的難度,但並非決定性的,無需過度解讀、過度擔心!

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是為了防止衝動離婚,出發點是好的。

有人說家暴怎麼辦?那就先分居吧。如果施暴一方不肯離婚,那麼就算沒有冷靜期,也是無法協議離婚的,都得走起訴離婚。

所以,有家暴的,建議準備離婚前就先分居,避免更多傷害。

11樓:

因為沒有意義。

如果兩人真的還有感情,離婚後覺得還是互相捨不得對方,那再復婚不就完事了,也不用辦酒席,都那麼熟了,再去一趟領一回不就行了,又不花什麼錢。

真有感情的,當成吵架冷戰又和好就行了啊,要什麼冷靜期。

12樓:粉紅色過分

凡事不要雙標,搞乙個離婚冷靜期,也搞乙個結婚冷靜期啊,怕人一時衝動離婚就不怕人一時衝動結婚?還有乙個什麼離婚30日之內有一方不領證的就不能離的狗屁規定,以後大家都多攢點錢,沒錢你搞不了離婚訴訟,連個婚都離不了

13樓:遠兮

據說可以在法院調解離婚,在調解書上寫明「不可反悔」,然後離婚調解書就會在法律上具備和離婚證一樣的法律效力,一般一周左右就可以搞定,比離婚冷靜期和訴訟離婚快多了。

以下是科普。

14樓:斜槓保險經紀人

但我就想說,結婚是不是也應該設定乙個冷靜期?其實真正容易衝動的是結婚。再說難聽點,衝動離婚後悔了想復婚容易,衝動結婚後悔了想離婚可太難了。

15樓:鯨魚先生

夫妻吵架是難免的,都有乙個磨合期,生活了一段時間了就應該了解了對方。做到多包容,理解,學會換位思考。多為孩子著想。

不要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孩子的痛苦之上。作為父母肩上擔的是責任二字。再者說了你就是離婚再嫁就敢保證能幸福嗎?

夫妻還是原配的好!希望彼此都互相珍惜這來之不易的緣分吧!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16樓:

本來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的啊,無論是民法典發布前還是民法典發布後,這一事實從來就沒變過。

如果對方想在冷靜期做什麼你們所謂的「壞事」,那即使沒有「冷靜期」,對方只要不同意離婚,你們仍然無法協議離婚的啊。

所以,冷靜期有什麼問題?想快,可以訴訟離婚,判決生效即離婚。

不懂這些人在反對個啥?

17樓:夢窗惜語

「結婚以後的蜜月旅行是次序顛倒的,應該先旅行乙個月,乙個月舟車僕僕以後,雙方還沒有彼此看破,彼此厭惡,還沒有吵嘴翻臉,還要維持原來的婚約,這種夫婦保證不會離婚。」

——錢鍾書《圍城》

18樓:蘇自q

因為乙個成年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就應該懂得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任,無論是冷靜的還是不冷靜的離婚結婚生育,你都得為此承擔後果。

都不是小學生了,偷親女生被罵,父母可以去幫你道歉。

退一萬步,不冷靜的離婚了,你後悔了,還可以復婚不是嗎?

19樓:水木華清

因為它異常的不人性化。以前大家遭受家暴什麼之類的有後路可以離婚。但現在搞什麼30天?

可能發生的事情太多了。甚至有可能有性命危險,如果遇到暴力的對方,他30天一直打你,只是扇耳光,眼睛充血,肋骨斷一根。這都不算是輕傷。

然後30天內你害怕了,或者你殺害了對方,這兩種結局對你都是毀滅。

20樓:李紅梅婚姻家事律師

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有利有弊,拖長了一些感情確已破裂或有家暴情形等離婚案件的處理期限,但確實為一些因衝動而一時離婚的婚姻乙個緩衝,有利於降低離婚率。

21樓:婚姻法律師姜威

有沒有感覺到婚姻自由有了限制?

有沒有感覺到,離婚那麼難,還要結婚幹嘛?

因為感覺到離婚變難了,所以,更不會結婚了,進而反對離婚冷靜期?

一些案件中,好不容易達成了協議,想趕緊把離婚證領了,結果還有乙個冷靜期,對方變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到時候這個婚更難離了!

但是,既然法律規定了離婚冷靜期,我們無法改變,我們能做的是,在規則之內,找到乙個最有利的方式解決自己的問題

22樓:成都律師

離婚冷靜期究竟是利還是弊,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我認為,還可以設立乙個結婚衝動期。先登記,雙方乙個月後再到民政局拿結婚證,任何一方不去的,視為不願意結婚。這可能對那種互相不了解、彼此不負責的夫妻來說是一件好事情。

免得衝動結婚,直接把結婚證拿了,後面彼此覺得不合適,再去離婚。本來現在離婚都比較麻煩,何不在「結婚」這個地方,從源頭上控制呢?

純屬胡說八道,不喜勿噴!

23樓:老實乖巧多寶魚

我只是覺得,30天的離婚冷靜期會對婚姻中本來就弱勢呢一方更加不利,就像談戀愛,單方面宣布分手我們的關係就結束了,對方說不我不同意,就必須要繼續?有任何一方反悔都算離婚撤回,就離譜,那弱勢的一方想離婚就只能走訴訟離婚?弱勢一方又想離婚的命脈只能握在對方手裡?

我覺得法律應該保護弱勢的一方,而不是庇護強者,就婚姻生活已經是深淵了,我好不容易差點爬出去,你法律還要攔我一手?

此外,結婚冷靜,不要衝動結婚,誰也不知道,我能不能好好離婚。

24樓:仲夏夜的童話

我不支援冷靜期。我支援的是沒有財產糾紛的情況下,單方面提離婚法律判離。不用雙方同意。

結婚真的需要雙方同意,但離婚,只要乙個人覺得過不下去了,就沒必要再繼續下去。有了這樣的自由,才會有更多年輕人敢於走入婚姻

25樓:

為什麼不反對?

時間就是金錢,時間就是生命。浪費別人的時間無異於謀財害命。

增加冷靜期不是浪費我的時間?一整個月搞不好都要因為擔憂對方不願意離婚或臨時有事沒法領離婚證而心神不寧。

本身離婚復婚也不是什麼麻煩事,辦個手續而已。離婚前冷靜還是離婚後冷靜都是我的自由吧?就算一時衝動離婚我也不礙著誰(而且那種畢竟是少數人)。現在卻被強迫冷靜,當然不爽。

再說萬一對方家暴出軌不願意離婚呢?啥?讓我訴訟?

哦豁,這麼輕描淡寫說出來的人知道打官司需要等多久才能被傳喚?知道有多少法官警察根本就是把這些當成家事和稀泥的去調節?知道取證有多難??

自以為是又想當然,未免太傲慢了

總得來說根本就是弊端>利益,難道我還要支援它

說白了就是為了離婚率降低和生育率提高嘛,都懂都懂,韭菜只有被割的份啊,皿煮都是說說而已啦

26樓:

我試圖回答一下。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些內容:

離婚冷靜期的內容:

假如我們商量好了,你明天反悔了去民政局撤回申請了,我們的婚姻關係就繼續保持;如果我們都決定離婚了啥都商量好了,決定去拿本,從提交申請之日起的第31天到第60天你都可以去拿本,成功離婚;如果到第61天你們兩個沒有去,那民政局就認為你們不離婚了,離婚失敗。

訴訟離婚制度的內容:一方起訴,法院受理,開始調解,調解成功,結案;調解失敗,判決,結案。拿到生效文書就等於拿到離婚證。

協議離婚制度的內容:本人拿著證件和協議去民政局,辦理登記。

我覺得吧

這個制度不會影響完全商量好的離婚的人,這30天,彷彿就像辦理身份證一樣的辦理期限。

也不影響不考慮協議離婚的人,因為選擇的是訴訟離婚,冷靜期不影響訴訟離婚

影響的是在離與不離中反覆橫跳的人

如果一方撤回了申請,協議離婚失敗

或者如果60天沒來,協議離婚失敗

但你覺得對方不願意協議離了,直接去法院就行。不需要等撤回,也不用等60天過去,隨時都去起訴法院都不會不理你。

希望可以明確,離婚冷靜期中也可以訴訟離婚,離婚冷靜期沒有不讓你去訴訟離婚

網友反對的前提是,衝動離婚的人很少,他們沒有必要為了這些人付出更多的時間成本。這時候麻煩考慮一下婚姻家庭的重要性,考慮一下社會公共利益。

如果你的前提和官方是一致的,承認衝動離婚得多,應該是支援才對。

干涉婚姻自由的看法就是不對的,離婚冷靜期並不會導致法律替你做決定,離與不離還是雙方說了算。

還有反對的理由是,訴訟離婚那麼難,怎麼指望訴訟離婚。但這其實反對的不是離婚冷靜期,而是訴訟離婚難。

訴訟離婚的根本在於婚姻關係的複雜,這個是婚姻的性質覺得的無法改變。

但是如果法院可以在事實認定中果斷一些,就像大家關心的家暴出軌,只要事實認定就一定會判離的。

下面是,草案裡的相關條文

我本人是覺得這個制度肯定會促使人們對婚姻的態度更加謹慎,這也是立法的目的所在。如果其他制度可以配套起來,離婚冷靜期也才能更好的發揮積極作用。且行且看吧,或許沒有想象的那麼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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