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過世後,我哥找我要遺產,怎麼辦?

時間 2021-05-31 11:27:25

1樓: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不知道您爺爺、奶奶是否還健在。如果健在的話,您父親去世後,存款中的一半份額由您爺爺和奶奶、您母親還有您和您哥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續繼承。

如果您哥哥認為這個公證書錯誤的話,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2樓:良劍

這個問題嗎?只有你們之間清楚,首先你知道你爸媽去世時是否留有遺產,其次如果有遺產你爸媽有沒有醫囑,有醫囑按照醫囑辦,另外看老人是誰在盡孝,如果你哥沒有盡到兒子的孝心,可以不給或少給,如果你哥與你一樣盡孝,那你必須平分遺產。

3樓:

假如這20萬都是父母共同財產,那麼10萬是你媽的,10萬是你爸的。因為你父親先去世,所以十萬要分成三份,你、你媽媽、你哥每人3.3萬;而屬於你媽媽的10萬,有公正的情況下,你獨佔沒問題。

所以你哥只能拿3.3萬元。

當然如果你能拿出證據證明你哥在你父母去世的時候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沒有支付醫藥費等等,這3.3萬他一分錢拿不到還要倒貼,也是有可能的。

4樓:李航律師

以下回答不作為法律建議:

《婚姻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如題主所述,令尊、令堂若共同夫妻共同財產20萬,令尊去世時,20萬中的10萬發生法定繼承,其中,你兄分得3.3萬,也就是一半的三分之一。

關於公證書判決無效,按照中國法律,法院無法認定公證書無效,只存在公證損害賠償這一案。

個人認為,該屬於你哥的,就應該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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