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 法不溯及既往 不是一項絕對的法律原則?

時間 2021-05-06 04:13:44

1樓:麥田裡的風

2023年3月17日你因為開心於是隨地扔了一塊麵包屑給路邊的鴿子(不考慮鴿子在中國能不能成功落地或被吃掉的可能性)

2023年3月31日,立法機關出台《某大某委關於懲治浪費糧食的決定》,其中第一條規定:舉凡浪費糧食一立方厘公尺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則第一條:本決定溯及既往。

2樓:

法的溯及力(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新法頒布後,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

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況下,中國法律堅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一原則也是各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律原則。

但這個原則也有例外,特別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認為犯罪或罪輕的,可以適用新法。

中國現行刑法也採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指刑法對於生效以前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曾經有過以下四種制度(或學說):

(1)從舊原則。只能依據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定罪處罰,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生效前行為)的效力。

(2)從舊兼從輕原則。只能依據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定罪處罰,但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處刑較輕的除外。

新法(行為後生效)中的「輕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從新原則。刑法對生效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從新兼從輕原則。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犯罪或處刑較輕的仍適用舊法。

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民法對於其公布實施以前發生的民事關係有無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情況下,新的民事法律只適用於該法生效後所發生的民事關係,也就是說民法原則上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例外的情形下,民法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3樓:嘉陵江黃臘丁

以民法典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含四部份:一般規定,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附則。

一,民法典以不溯及既往為基本原則

二,法律事實跨越民法典實施前後,適用民法典三,有利溯及。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細化了三種情形四,新規溯及,但也有例外情形。該司法解釋第三條綜上,法不溯及既往並不是一項絕對原則

4樓:維納斯

原則上,法不溯及既往;例外情況下,可以有利溯及。這也是法理裡公平原則和可預見性原則的具體體現。否則,國家作為公權力一方可以隨意更改法律,用比現在更嚴格的法律約束公民,公民將沒有安全感。

5樓:長安執金吾

栗子沒有。這次只是空談:

因為法律是保護公民自由的,而且這往往被認為是最高原則。而法律保護公民自由的方式往往是告訴公民什麼能做、該怎麼做以及什麼不能做,所以前提條件就是【法必須為人所知】。法不溯及既往是為了防止公民【不知法而違法】從而承擔不利後果,那麼如果溯及既往能更好的讓公民受益且符合道德觀,那就是保護公民自由,這種溯及既往應當被允許。

6樓:八里土人

簡單來說,不是不溯及既往,而是從輕原則,而且僅指公權執行的懲罰。

很多人扯到民法,民法是對等實體間的關係,怎麼辦,偏向a還是b?

7樓:郭不緊

很多答主提到了刑法,刑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那我就反其道而行之,「從新」講講民法典中涉及的不完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

比如開篇的第二條就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此處可稱之為對「公序良俗原則」的擴大解釋,需要滿足「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也就是說,在民法典的價值次序中,「公序良俗」原則高於「不溯及既往」原則,在適用新法更有利於達成「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優先適用民法典。

說到這裡我想講一講原則與規則的關係:

法律原則的存在意義,有兩個:

1.指導法律規則進行法律推理

2.彌補法律規則的缺陷與不足;

當法律規則的適用存在突破立法者立法時預先確定的目的之時,法律原則會發生作用。

但是,任何乙個法律原則都並不絕對。

是的,不僅本題所涉的「法不溯及既往」不絕對,甚至「公序良俗原則」也不絕對。

這不得不讓我想多講幾句個人的私貨,法律,作為現代文明的一種規則,本質上只是一種工具,一種方式,一種手段,是為了達成特定的目的,作為保護人、規制人、教育人的存在,那麼。法律最終的目的就是人,當原則與規則的刻板適用傷害到了對人的保護、規制與教育的前提是,便需要靈活處理。

8樓:「已登出」

紐倫堡,為了絞死那些人特意臨時寫了一些法條,然後還被那麼多法學家研究其內在精神,簡直[友善度],具體怎麼評價可以參考李將軍往年回答 @Lee General 。

9樓:金巨集偉

社會學科裡,幾乎沒有絕對原則,社會學科的理念都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對應特定價值觀念的。

法不既往,這主要是歐洲人文主義興起後的一種理念,其實從其出現到今天也沒多長時間。

人文主義之前,無論東西,都是覺得乙個人做了錯事就可以懲罰的,不管是不是有明文規定。

即便現在。法不既往保障了人對法律的可預期性,是一種文明的做法。但這種做法帶來另一種問題,就是有些人刻意做一些擦邊的事。

比如一些金融事件,很多人研究了法律,發現了一些漏洞,然後做一些道德上很有問題的事情。

沒錯,他們沒有犯罪,但他們的行為可能造成很惡劣的後果。這種人的惡性其實更大,但法不既往的理念下,他們就不需要承擔後果。正是源於此,社會學科中一直存在不同聲音,要求降低法不既往的認定標準,擴大能動性和解釋性。

我個人不評價哪種觀點是對的,但我們不能迴避,法不既往不是每個人都認同的絕對原則。

10樓:皮皮黑

大家的目光普遍都集中在刑法領域了,這裡補充乙個國際私法領域的,法律適用法也存在著題主要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實施以前發生的涉外民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涉外民事關係發生時的有關法律規定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當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確定。

這個法條屬於標準的原則加但書條款。前半條規定在法律適用法出台以前的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而不能使用法律適用法(一般原則),後半段但書條款規定在法律空白時可以適用法律適用法填補空白(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11樓:隔壁王律師

因為立新法作用之一就是填補目前的空白,新法的制定和適用是為了彌補立法缺陷或空缺。

因為法律的滯後性,法律的制定過程一定是滯後於社會的發展再睿智的人或組織立法時也不可能窮舉現實生活中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例如移動支付平台的發展、數字資產的處置

社會發展的進步會讓執法與司法中法律的滯後越來越顯眼,立法需求的呼聲也就越來越高

具有針對性的新法制定出來將更適合對於期覆蓋領域的權益的保護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事實已經發生,權益還未被司法固定的情況下,需要適用新法。

12樓:

因為有時候新的法律可能會有利於當事人或公共利益,這個時候可以例外適用新法以溯及既往。

典型如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13樓:

首先,有原則就有例外。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很難指望用幾個公式、口訣就能夠概括。

其次,實際中本就存在著「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例如,刑法中為了更有利於新法的施行,對於法的溯及力的規定即為:「從舊兼從輕」。

這實際上就是說明某些新法具有溯及力。且程式法往往都是溯及既往的,因為新的程式往往比舊的程式更為科學合理,因而程式法溯及既往更有利於發揮法的價值。

最後,實際中還存在空白追溯和補缺例外。當新法施行以後,適用新法相較於舊法能夠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的,適用新法,這就是有利追溯,主要是為了更有利於新法的推行。法律實施前發生的案件,當時無規定而生效法律中有規定的,法律可以溯及適用於實施前的案件。

這是法律有溯及力的一種例外情況,被稱為空白追溯或補缺例外。典型的情況即最高法出台的關於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

14樓:風紀委員木瓜

「法不溯及既往」的確不是一項絕對的法律原則。

因此,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還是規章,不論其效力等級是高還是低,都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這是乙個原則,但是,任何原則都是相對的,都可能有例外。對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來說,主要是從輕例外,即當新的法律規定減輕行為人的責任或增加公民的權利時,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一種例外,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從輕例外通常適用於公法領域,如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上,各國普遍採取從輕原則。中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同時,從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來看,對於2023年1月1日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但是,《民法典》相比現行的九部民事單行法增設了大量新的規範,對於這些規範,一般可以適用。這一點也有先例可以參照,例如,《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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