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8日施行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司法解釋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時間 2021-05-31 03:47:20

1樓:AK沒有槍

你的案子沒有終審,是可以適用新司法解釋的,最高院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第一天也明確有規定。

同時也建議你去裁判文書網上查一下案例,很多案子在法院認為部分有很詳細的解釋。

2樓:蕭山木枝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其他回答已做了充分的學理解釋,但最高院已於2023年2月7日就此下發一則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依其第一條,題主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該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定。

二、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揹負鉅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盡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三、對於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要加大調解力度,盡可能消化在再審審查階段或者再審調解階段。案件必須改判的,也要盡量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

四、對於符合上述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也可由執行部門盡量通過執行和解等方式,解決對利益嚴重受損的配偶一方權益保護問題。」

大白話:一,施行後正在訴訟程序中、終審前的案件適用;二,如適用於施行時處於終審的案件,名不正言不順,所以盡量援用「法」條,嚴格審慎適用;三,如確實引用該解釋改判終審案件,須做好疏導和善後工作。

另外,還注意到其他三個婚姻法解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有所不同:

《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

三、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在施行後,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案件以及正在審理的

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該解釋。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在施行後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該解釋。

《解釋(三)》第十九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一致,但最高院尚未對此發布任何補充通知或說明,可以理解為未對溯及力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關於《解釋(三)》的適用,應嚴格解釋為:對於2023年8月13日施行後才開始形成的糾紛,《婚姻法》及此前的解釋中無規定的(即填補性規則),適用《解釋(三)》;在先解釋有牴觸的,以《解釋(三)》為準。

1.《婚姻法解釋(一)》(法釋[2001]30號,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

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牴觸,以本解釋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2.《婚姻法解釋(二)》(法釋[2003]19號,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3年2月20日被法釋[2017]6號修正)

第二十九條本解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3.《婚姻法解釋(三)》(法釋[2011]18號,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四條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3樓:劉政欣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最高院對於法律適用的指導,自規定生效時就應當適用,如果案件尚未審判終結,法院都是可以適用本解釋規定的。

但也有法官認為對於該解釋,施行以前已立案但未審結的案件,不能適用,且之前已審結的案件,也只能適用之前的法律及解釋,不能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只有對於施行以後新受理的案件,才能適用該解釋規定處理。

筆者更傾向前者,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弱勢方。

4樓:呂翰嶽

不讀書,不看報,就是吃了沒文化的虧。

問: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釋》的適用範圍?

答:《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解釋》系針對社會關切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問題作出的細化和完善,這裡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內容,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其他司法解釋內容,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今後不再適用。

對於《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乙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一段轉述解釋第4條原文;第二段明確舊解釋「今後不再適用」,即裁判時適用新解釋;第三段表明舊解釋造成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按照新解釋予以糾正。在此意義上,可以說該解釋具有完全的溯及力

5樓:萌之檢事正

當然可以

因為司法解釋只是對法律的理解~今天可以這樣理解明天可以那樣理解,這都是正常的,本質上人們也不靠司法解釋過日子,所以案件怎麼處理,基本上是看送的法官手上的時候的主流學說啊法官心情啊~

因此,一般如果司法解釋要不溯及既往,需要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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