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P2P 監管細則正式公開徵求意見》?

時間 2021-05-06 01:13:39

1樓:祁七七

美國20年沒出現50家P2P,中國二十個月出現了3000多個P2P,只有60多家開啟了資金銀行託管,其餘都在裸奔,希望以後可以安全的擼擼擼

2樓:

網際網路金融已死,剩下的只是金融網際網路。

監管層說了,你們這些年搞的創新都是瞎扯淡。

P2P還是只是民間借貸而已。

百姓的錢當然還是要給銀行吃高息的,你們還是老老實實的幹活,不要指望理財發財了。

原來搞網際網路的那群人,金融不是你們該碰的東西,還是老老實實搞你的資訊去吧。

3樓:小果子

E租寶出事,P2P監管細則一出,這個行業又要面臨洗牌。

陸金所模式是最可靠的,有平安的擔保;拍拍貸模式是最健康最符合細則,是資訊中介,不是信用中介;宜信模式是最危險,之前玩的就是擦邊球,這次必定被整治。

4樓:

有個疑問:關於12月28日發布的P2P意見稿中個體可以是自然人或者企業法人的解釋,適用於P2P的理財端麼?也就是說出借人可以是企業麼?

5樓:

大哥看小弟太賺錢,趕緊搞個規矩。

大哥說;小弟啊,大哥不容易!家裡揭不開鍋了,你看,是不是。。。。。。

眾小弟久久不能言語。

6樓:yijun

作為第三方支付從業人員,銀行託管和存管還是不一樣的。很多現在的p2p連第三方支付存管也不做,就是連了做個支付通道的,肯定有很大風險的,看看我boss說的(匯付接了800多家p2p,還是有點發言權的,細節就不方便多說了):

匯付天下高階副Quattroporte、匯付資料Quattroporte穆海潔表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的公布,是中國網路借貸行業的重要事件,將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引導行業理性發展產生積極作用,促使走向健康發展的全新階段。匯付天下旗下的匯付資料在P2P網路借貸行業有著數年耕耘和持續創新,一直為行業規範發展保駕護航。

2023年7月,十部委《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出台後,匯付天下服務網路借貸行業的模式創新發展,匯付提供「賬戶系統+支付服務」,合作銀行為網路借貸機構提供符合監管要求的「資金存管」服務。匯付和銀行合作為網路借貸機構服務的模式已經於2023年9月發布,2023年11月底正式上線運營。這一模式也完全符合上述「意見稿」第二十八條[客戶資金保護]中對資金存管的要求。

因此,匯付天下為行業發展所提供的服務不會發生任何變化,我們堅信,支付公司和銀行共同為網路借貸行業提供最高效的服務也會成為市場主流。

匯付天下一直以來致力於為新金融行業提供高效優質的賬戶服務、支付結算、資料運營等服務。在為新金融服務過程中,我們也將一如既往保持與監管方面的充分溝通,對業務模式進行及時報備。我們的初心未變,堅持在新金融服務的路上走下去。

7樓:

這是乙個很有銀監會特色的監管細則,偏保守但可實施,能否落地看下多大決心執行。

一、整個辦法貫徹的是銀監會特色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思路,明確定位網貸做好借貸資訊中介的事情,不能搞其他金融產品的銷售、股權眾籌等交叉的事情(現有的一站式理財平台面臨著拆分運營的問題)。風險提示、合格投資人等條款也和銀行理財銷售的相關監管條款很相像。

二、所有細則都圍繞著資訊中介這個核心設定。原來業務期待監管會考慮相容目前各種為了適應市場而做的各種創新和變通做法,但監管採取了保守的方式,堅持行業要回歸P2P初始的資訊中介模式,反而對註冊資金、監管資質等准入門檻不再要求。這就把P2P和傳統金融機構區分開來,降低了監管責任,同時讓監管標準能統

一、可實施,而不會被所謂的創新帶溝裡。

三、目前行業標配的自動投資、風險金保障、第三方支付託管等很多做法要思考怎麼變通,能符合監管規定又能滿足使用者需求。難度不小,因為市場就是這樣要求,比如沒有剛兌,這個行業就不可能發展到這個規模。相信如果備案嚴格按照辦法來,還是會有很多變通的創新可以出來的。

但這個對執行備案的金融辦能力和人員配備的要求就很高了。所以真正怎麼搞最後還要看備案細則?

8樓:

有幾個地方是要吐槽或有疑問, 第六條規定機構名稱應包含「網路借貸資訊中介」這種土裡土氣的名稱

「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如何界定?

「向非實名制註冊使用者宣傳或推介融資專案」如何界定?

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資金監管,這些銀行對網貸要求那麼高,怎麼搞?應該對銀行做要求。(此前有銀行要求交保證金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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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再補充

9樓:曬黑的豆腐

明確了P2P不屬於金融行業,只是資訊中介這個常識。目前市場上所有的P2P和財富公司沒有乙個能達到標準。他們要麼轉換盈利模式,要麼等死,要麼,擦邊球成為地下錢莊。

10樓:xs ding

相當於規定了p2p是經營資訊、撮合交易的角色,排除其經營風險的功能。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合乎情理的,因為p2p本身並不具備經營風險的優勢,網際網路並不能降低資訊不對稱的作用,或者說現階段網際網路金融並不能實現風險輕經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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