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哪些先進的法律制度?

時間 2021-05-29 23:45:59

1樓:XX峰

不得不說這個問題如果要認真回答的話,是乙個挺難的問題,如果細究的話,這個問題下面的很多回答都偏題了。

一方面,「法律制度」這個詞就把很多回答給否定了,因為制度是一種包含一系列法律法規及配套執行機制的體系,一兩個規定或者立法思想並不足以叫「制度」,當然,題主的意思可能就是比較寬泛的意思;

另一方面,「先進」也是乙個有點帶有主觀價值判斷的詞,也不大適合出現在外延如此寬泛的問題之中,一定需要有具體的對比物件及相關領域,再按照科學合理的標準(是以產生的社會效益多少為標準,還是以自身體系的嚴密性等等標準)來判斷,不是說只有我們有就是先進了。

因為每個國家國情不同,可能人家壓根用不著,或者其實國外也有相同功能性質的制度。就像中國有人民調解制度,國外其實也有社群服務和管理制度。然後國外有陪審員制度,放在我們國家也叫做人民陪審制度。

法律是社會的上層建築,受到經濟和政治的影響,每個國家情況不一樣,產生的法律制度也不一樣,對比法律的先進與落後,實際上都會回到政治與經濟的差異性(非洲人民飯都吃不飽,你談他們網路立法太落後?談環境保護?印度把恆河視作聖河,你跟他們談流域汙染防治法制定得不科學?

),這個問題太龐雜。

(1)先確定你需要研究的主題(中國需要,一定是以需求為根本,盲目比「先進」並沒有什麼意義,即使中國很多法律制度並不完善,但肯定也會有亮點是別國需要學習的)

(2)了解國外制度現狀

(3)選擇相似國情的國家(許多學者一般都是專研於某個國家為主)

(4)發現制度制定、構建、執行這幾個階段中的優秀經驗(也就是「先進」的部分)

(5)本土化移植與銜接(這個是充分論證的要點)

聊聊環境法

其實中國環境法是國外法律移植色彩很重的乙個法律部門,甚至很多人調侃環境法的很多規定和法律制度直接就是「拿來主義」,其實也沒錯,畢竟中國本土環境法的發展主要集中於環境倫理思想和古代的零散規定,現代立法和制度構建還是很薄弱。

能源管理這一塊的法律制度主要學習美國與歐盟,汙染防治這一塊主要學習美國,生態保護這一塊還是主要學習美國(目前來說還是很薄弱,氣候變化、遺傳基因保護、動物福利等內容還需再努力)。

但是以「先進」來說,中國環境法的幾個基本制度(汙染總量控制制度、三同時制度、環評制度、環規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等等)都是經過良好本土化後比較「先進」的,和美國、歐盟都不是很一樣,他們學習的價值不大,但也是我參加的中外交流會議也都有所交流的。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包括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制度,是中國比較重視的兩個重量級法律制度,也是和國外交流最多的話題之一。

包括氣候變化立法、生態文明建設等等戰略性的思想也是全球較為全面的(雖然也可能是因為中國環境問題更嚴重,以及出於政治因素考慮吧),但還沒有具化到具體制度層面,不太好講。

總結一下就是:

比較法研究的重要前提是你為什麼而比較,能否比較,比較是否有意義,特定的國情會產生特定的「先進」之處。我們不因看起來「先進」而去比較,而是通過科學嚴密的比較來發現「先進」,以便完善自身。

2樓:

不熟悉,不專業。

不過,我認為這個問題是需要修改的。

法律制度是一種制度,就像是奴隸制。

那麼,何為「先進的奴隸制」?它的「先進性」是無條件的還是有條件的?

3樓:天葵大大

撿到信用卡然後對機器(ATM機)使用取走現金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這充分考慮到了將來人工智慧的出現,完全是領先至少乙個世紀的立法,簡直是世界立法的先驅者!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樓:法律大讀梟

既然提到中國的先進經驗,就必須和海外相比較,那麼中國行政訴訟法中關於復議機關被告資格的規定就可以說比較先進。

中國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初學習德國經驗,規定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原機關為被告。但是這樣所導致的問題就是復議機關選擇大量的維持原行政行為。後來,為了解決這樣的困境,行政訴訟法修改後規定維持原行政行為時,復議機關和原機關為共同被告。

順便一提的是,中國關於行政訴訟的專門立法頒布的時間比鄰國南韓和日本都要早幾年,也可以算是先進吧。

5樓:貝村牧童

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就是中國特有的,而且是先進的,其「執法監察二重性」有利於轉型社會中通過執法監察一體化設計更好讓社會各方依法履責。只是可惜這方面的實踐不少,但研究總結和制度化還很欠缺。

6樓:師爺

中國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中國的創舉,並且被西方稱為「東方經驗」。從人民調解出發,中國的訴訟調解制度也很先進,但不得不說的是,現如今調解制度有被濫用的現狀。

7樓:boniaequi

《民法通則》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別小看這個「遵守國家政策」,也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 別的國家民法都是規定依習慣或者依法理。比如台灣地區民法典第 1 條 :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8樓:

維護佔人口絕對多數的人民的利益,威脅佔人口絕對少數的精英階級利益的死刑制度,因人口體量、民心向背等多種原因仍被暫時保留,未徹底放棄。

儘管在追求 「 西方道路,重新洗牌 」 的專業精英利益集團的隱忍努力下在低調、漸進弱化。

9樓:fairness

很抱歉,中國的網際網路產業發展的快,但網際網路立法並不完善,或者可以說,中國的網際網路產業發展這麼快和立法不健全有一定關係,否則很多企業是衝不出來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法制約)

至於先進的法律制度,你應該想,適合中國的就是先進的,舉例個人所得稅以家庭為單位徵稅比以個人為單位徵稅要科學,但是在中國還沒有推行,為啥捏,因為中國都是單位代扣代繳,所以推行起來很麻煩,法律制度要和經濟發展相適應呦

10樓:曉卿

《繼承法》第十條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這個是對比出來的,很多國家,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繼承上地位不同

《物權法》第127條,因為這條是真的很符合中國國情

11樓:

至少在立法層面,並沒有多少全球最先進的法律文字。

按理說,我們國家在網路支付方面走的很前沿,但是在資料收集方面,資料傳輸方面,資料安全方面的立法,並不如何成熟。

你再參考一下,GDPR,《通用資料保護條例》。

《破產法》比較厲害。

《合同法》,參照的藍本是CISG,《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發》,copy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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