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車場停車,應當認定為保管合同還是場地租賃合同?

時間 2021-05-11 21:56:14

1樓:sonyki

保管更佳,畢竟實質上是提供暫存物品的空間,國內大多以空地為停車場,有些混淆,但有的國家真的是有以停車箱為停車場的,實質上僅是保管合同

2樓:傑克

題主的問題描述中有「問題的關鍵在於車輛是否實際轉移控制」,我認為這不是關鍵,通常如果認定為保管合同,就會認定為車輛已轉移控制;如果認定為租賃合同,車輛則沒有轉移控制。但是否轉移控制車輛成為合同性質的決定性因素的除外。

補個有關車輛占有的摘錄,隋彭生,《律師民法業務思維Ⅰ》43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占有這輛車(他物占有),其負有保管的注意義務。場地租賃則不同,開車人將汽車停在場地,只是短暫地獲得了地塊的使用權,是自物占有,出租人並不負擔保管義務。

原回答↓

隋彭生《律師民法業務思維Ⅰ》,43頁

某甲在學校內的某固定位置停車,每月交200元錢,其與學校應為場地租賃合同關係。車丟了,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某乙在小區丟了車,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汽車有保管的注意義務,物業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

一般而言,無人在現場看管的,為場地租賃合同。比如某甲開了一輛車到北京西單附近,停車的地點只有自動計時、收款機。這表明有償提供場地的人拒絕了自己的保管義務,或者說拒絕了自己的保管注意義務。

有人在收費現場的,其有保管義務,不能收費後就跑路。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民事卷

真實案例

小區停車位有的歸全體業主共有,有的歸開發商所有。規劃屬於開發商所有的停車位,開發商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車輛停放關係包括場地租賃關係或場地使用關係,是否構成車輛保管關係視具體約定而定。但對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場,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停車管理關係就只能是車輛保管關係,如果業主交納了停車費,二者便形成了有償的車輛保管關係。

本案中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也區分了停車場不同的權利歸屬情況:歸開發商所有,委託物業管理的,車主除交納車位租金在還應再交納車輛管理費;若停車位是由業主購置的,則只需交納車輛管理費。依此類推,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場,業主交納停車費的只能是車輛管理費,而不能是車位租用費或者車位使用費。

原告雖屬臨時停車,但其係業主身份,並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停車費,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管理條例》的內容同樣適用於其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係。無論原車輛所停停車場的權屬如何,其交納的停車費中均有車輛管理費用在內,故被告對其車輛負有保管義務無疑。因此,車輛保管服務是本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的合同義務之一,若有違約,則是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3樓:

這個問題確實有爭議,實務中認定為場地租賃合同的有之,認定為保管合同的亦有之。上海地區法院一般認定為場地租賃合同。

一、認定為場地租賃合同

認定為場地租賃合同的一般理由為,停車合同中並不交付鑰匙,停車場對車輛並不具備較強的控制力,不能認定車輛已經交付,無法滿足保管合同的要件。

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987號案中,法院認為,保管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物交付的目的是為了讓保管人進行保管,要求寄託人將對保管物的占有及控制權暫時轉移給保管人,以對抗除寄託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本案中,羅維仁主張雙方之間構成保管合同,則應當著重審查百聯公司是否已經實際控制並占有了系爭車輛。根據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車輛鑰匙由羅維仁自行保管,百聯公司根據停車憑證計時收取停車費後即對停放車輛予以放行,並不對車停放車輛及駕駛員的其他情況予以審核,此種情形並不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對保管物應有的控制及占有特徵。另外,根據百聯公司每小時收取7元停車費的實際情況,不應當推定百聯公司訂立合同之本意中包含願意承擔保管車輛的較重義務。

依據保管合同,要求百聯公司承擔停放車輛損壞的巨大風險將造成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嚴重失衡,對百聯公司而言有失公允,因此,羅維仁主張雙方之間系保管合同本院不予認同。根據雙方之間締結及履行合同的行為特徵,應當認定雙方合同系百聯公司將停車位臨時提供給羅維仁停車使用,由羅維仁按照停放時間繳付停車費的合同,符合場地租賃合同特徵,故本院認定雙方之間是場地租賃合同關係。事發時百聯公司已經向羅維仁提供了停車場地,應當認定百聯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

但作為停車場地的提供方,百聯公司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場地適宜安全停車,現該停車場地緊挨著百聯公司所經營的商場大樓,百聯公司未對樓頂天台嚴格管理,直接造成其所提供的停車場地安全係數降低,應當認定百聯公司在履行場地租賃合同中存在履約瑕疵,而羅維仁車輛的損壞正是由於樓頂玩耍兒童拋物所致,故百聯公司作為場地出租方應當對羅維仁停放該處車輛的損壞承擔適當的補充賠償責任。本院綜合考量百聯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瑕疵情況,酌定百聯公司對羅維仁的損失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有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部分支援,羅維仁要求百聯公司全額賠償其車輛檢修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蘇01民終7314號案中,法院認為,關於倪巖與圖騰公司、大觀酒店之間的法律關係,倪巖主張系保管合同關係,根據中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對保管物品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還需向保管人移交保管物的占有。

本案中,雙方未明確約定就倪巖在停車場停車系圖騰公司保管該車輛,且車輛鑰匙由倪巖自行保管,倪巖並未將車輛移交給圖騰公司和大觀酒店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對保管物應有的占有特徵。因此,對於倪巖主張雙方之間系保管合同關係,本院不予採信。

二、 保管合同

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內,車輛完全置於停車場的管理之下,構成交付,故而認定為保管合同。

比如: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545號案中,法院認為:關於上述爭議的第乙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證實,邱冰雪將車輛停放在兆盛公司經營的停車場,案涉車輛完全置於兆盛公司的管理之下,並不存在兆盛公司將案涉停車場交付邱冰雪使用、收益,邱冰雪自行管理車輛的情形,且邱冰雪就其停放車輛的行為向兆盛公司支付了相應的停車費,故雙方之間成立有償的保管合同關係。兆盛公司收取的停車費數額大小,對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屬於有償還是無償的保管合同關係並無影響。

,本院認為,兆盛公司並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實其曾採取合理的方式提醒邱冰雪注意該公示的內容。而且,即使兆盛公司已經盡到該公示的提示、說明義務,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審查,兆盛公司亦未舉證證實其已經對案涉車輛盡到謹慎的保管義務,故該公示的內容也不能作為對抗邱冰雪的理據。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兆盛公司和邱冰雪之間成立有償保管合同關係,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個人認為,在停車合同中,車輛占有人可以隨時停入停出,很難認定車輛已經交付,故認定為場地租賃合同為宜。

4樓:xzfine xzfine

不是保管,首先所支付的對價不足以支付,最主要的是,鑰匙你交出來了嗎?但收費後如果沒有基本的管理,引導,造成車輛損壞滅失,還是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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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百事通 有責任,可以讓停車場的經營者賠償,前提是題主有證據證明導致輪胎爆胎的罪魁禍首是車位上這個什麼限位器造成的。題主可與停車場的經營者協商賠償,協商不了的向法院起訴索賠,索賠的金額為受損失的實際金額。不知道題主是什麼地方,但無論是何方神聖,可以上網搜尋本省市 機動車停放保管收費管理辦法 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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