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見死不救要負(刑事)責任」這種立法?支援還是反對?

時間 2021-05-11 19:55:01

1樓:呂薄冰

聽說德國法律裡,「見死不救罪」的適用範圍包括陌生人。要向德國接軌之前,最好先設想一下:

這樣吧,如果你是乙個德國少女,某日在街上走時候被乙個難民攔住了,他也沒rape你,只是抽出一把刀,架在了——他自己的脖子上!他就說,你真漂亮,給大爺□一下唄,不給□我就去死。你說死不死關我屁事,然後頭也不回地走開了。

(先不考慮這種事現實德國的發生概率)他遂割頸自殺。

那麼,請問該如何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2樓:fengyun198610

主要中中國人比較窮,容易出現敲詐勒索現象,是想如果中國現在都想南韓日本一樣富裕,誰還有心思為了朝不保夕去丟下尊嚴做這種事情,

3樓:Evan Wang

但這個問題讓我想起美劇Boston Legal中提到的乙個案例,如果在高速公路上,乙個人鮮血淋漓地躺在路邊,如果你路過的時候注意到他,在他附近停下並且停了很久,那麼你就有提供適當救助的義務,因為你的行為會讓其他過路的司機認為這個傷者將得到你的救助,其他的司機也就不會停下。如果你在他旁邊漠然注視,直至傷者死去,那麼你確實是要負擔一定責任的。

4樓:Shockw4ver

不小心瞎開了腦洞~

想起了乙個經典問題:

一列火車將到達乙個岔口,然而岔口的兩個方向上都有人:一邊是5個正在玩耍的人;一邊是乙個鐵路工作人員;火車正要駛向有5個人那一方,只有你可以拉動改道的扳手,使其駛向那個鐵路工作人員。你會拉動這個閘嗎?

這個問題似乎會涉及到一些國家地區的立法在哲學上的原則。

歐洲部分國家受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影響,認為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作為人應當衡量見義勇為與否對整體情形(綜合對被救者和施救者)帶來的正負影響,救了當然就是一件好事,是對的;不救則會對整體情形有負面的影響,換一種角度看,則是「導致」了一件可控而未控的災難發生,是一件不好的事(si真的可pia)。

這樣來看,似乎懲罰「不施救者」沒毛病。

但一如功利主義所涵,「出手前」要衡量這件事對整體情形帶來的正負影響,但這其實是相當困難的——

乙個不明就裡的人如何證明自己接下來的行為是見義勇為而不是助紂為虐或者放虎歸山呢?難道還要進行客觀的證明以後再決定要不要見義勇為?

好吧,某些時候的確可以一秒確定這個問題(比如目睹一場qj)。那又如何衡量出手是否會對自身造成威脅呢?看起來好像乙個大塊頭確實可以秒掉乙個瘦弱的qj犯,但千鈞一髮的時刻會不會出現大塊頭慌忙中不知所措,qj犯孤注一擲,最後造成更大的麻煩呢?

再往下也是一樣~總有無法證明的一層。

這也是功利主義的顯著問題。

在相信(姑且用這個詞吧)人可以絕對客觀的評判事物的地方,做出「經研究,這事兒對你嘛影響也沒有,只會給你發一張見義勇為的錦旗,你都不要,還讓壞事兒整得更壞啦,那就只能罰你了」這樣的決定合乎情理。但看起來好像並不夠人道,被懲罰的人或許就是害怕而無能為力;抑或就是個冷漠的人,可冷漠是個錯嗎,誰能幹得過這些潛意識帶來的影響?知性不行,理性更無能為力。

而若要人道一點(或者說是相信人性),這樣的法律好像就不太好定了誒~

5樓:董大栗子

那救人把自己救死了怎麼辦?

之前不是說有個人去河裡救人,肺部進了髒水被感染,器官很快衰竭,然後就死了,留下老人和孤兒寡母沒人撫養。

被救的人家看都沒有去看,反過來還要說對方訛詐呢。

或者被救的人家願意補償損失,但也沒錢補償呢?

你願意自己養老婆和娃,還是死了讓別人幫你養老婆和娃?

做好事要先保障自己的安全,一二年級的時候就開始教農夫與蛇的故事了。

6樓:

作為乙個自由主義者,當然反對。

強制是萬惡之源。

把本來不該負的責任強加在路人身上,只會逼迫人們遠遠躲開傷者和死者。

從人性來講,絕大多數人只有在對後果有清晰的預判情況下,才會有善意,有善舉。

把產權制度好好落實了,才能從根本上改變「見死不救」的現象。

7樓:

中國應該立法的是

「碰瓷是犯罪」、

「訛人為年輕人者,坐牢;訛人為老年人者,子女坐牢」、「執法人員勸誡,威脅助人者,需承擔相應責任」

以上不立法也沒關係,社會還是比較穩定,人民表示情緒良好。

但立法「見死不救負刑責」的話,會把老實人逼得走投無路,老實人走投無路能幹出什麼事情來,是超乎你們想象的。

8樓:多明戈

澳洲法律裡有乙個概念叫duty of care,姑且叫施救責任吧。當乙個人需要援助,作為路人甲,我有救或不救的權利,我沒有一定要救的義務。但一旦我開始施救,我就有了施救責任,比如我要評估我自己是否經過訓練以恰當施救,比如我要一直守在被救人旁邊直到施救責任級別比我更高的人(比如救護車)接管。

而對於施救過程中的危險,我永遠要把自己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救人。有知友問到做CPR時傷到胸骨怎麼辦?移動車禍傷者時傷到脊柱怎麼辦?

這些問題在澳洲法律中都被解答了,即:生命優先,如果不做CPR,傷者會死,那就做;如果不移動傷者,後邊來的車可能會致死傷者,那就挪。

事後施救者被問責也有幾種可能,一是未按正確操作施救,二是無資質的人胡亂施救。只要施救者是有資質的,並且依照了正確的程式,那他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因為的確生死有命,神醫也不能保證個個起死回生。

我在國內沒有經過類似的培訓,不知道中國法律是否有相應的條款,還望解惑。

9樓:

這個,可以搞雙軌制嘛!

首先,公務員優先,先全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正式員工先試點下,如果他們覺得好,再全國推廣嘛!對了,把黨員也算進去!

10樓:生抽

德國的刑法典是有一條關於能施救而故意不施救的,處一年以下監禁或罰金的規定。

中國要不要也這麼立法,我不知道,中國的立法程式很神奇,我也不知道標準和程式都是什麼樣子的。╮(╯_╰)╭

11樓:熊貓

「見死不救,或者不助人為樂「這類行為越來越多,我們可以從這些方面去看,一般人處理問題的時候有兩種範疇1:社會範疇(道德規範)2:市場範疇(利害權衡)。

在當今社會滿臉鋪天蓋地的正能量新聞的籠罩下,總會讓人們誤以為這些是因為社會範疇在起作用。NO,太天真了。

這裡要說明一點,人選擇哪個範疇跟其受的教育水平沒太大關係。因為在做這些選擇的時候,幾乎所有人都會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或者至少是無損的選擇。

當人碰到類似路遇老人摔倒或者車禍現場時,是否上前幫忙?新聞中經常拿這種事件讓民眾進行判決,而你會發現很多人的回答都是很正能量的,或者說基本是條件反射式的給出了答案,你覺得這些如此直接給出答案的民眾中有多少是真正設身考慮過這個事情的,我當然不否認社會中是有一些涉世未深的人或者淳樸善良的人,但就好比太陽的能量雖然是巨大的,但隨著時間的流逝還是會逐漸消亡一樣。善良和淳樸也是會被消耗殆盡的,如今的正能量宣傳與其說說是客觀演義,不如說是事後補救,補救被消費的民眾的憐憫善良和淳樸的內心。

中國雖然表面說是社會主義,但目前支撐著整個經濟體的模式確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人們一旦使用市場規範來考慮生活或工作中的事情的時候。很多現象你就不會覺得奇怪了,換做是你,你也可能會做出這種選擇。

幫人救人是有成本的,如果我把幫人看做-1的話,那麼假設受助者也是比較善良的,她可能會適當感謝一下(現實中基本以口頭道謝為主)。這我覺得的是一種理想情況,對於「雷鋒」而言。但目前的現實是,受助者如果此時反咬一口」雷鋒「,那麼雷鋒的損失就不止-1這麼小了(概率不小),當然這種損失概率,還與受助著之前受到的損失成正比,受助者損失越嚴重,那麼」雷鋒」所要付出的代價就更高。

之前看過一新聞,計程車司機撿到乘客一手機,要求機主支付2000,拿回手機。有人說司機不該乘人之危。那假如說司機當做沒看到拿手機,可想而知,手機會被其他乘客撿到,此時機主的損失我們假設是5000元,此時還得假設撿到手機的乘客心底特別善良,然後主動找機主,把手機還給機主。

有人說這不是很好嘛,雙方都沒損失啊。「雷鋒」沒損失?時間成本?

人工成本?保管成本?「如果手機在雷鋒保管期間損壞了,機主向雷鋒索賠會怎麼樣?

現在你們應該知道為什麼很多人寧可做乙個瞎子,也不當」雷鋒「了吧。還有雷鋒這個形象本身就是個政治產物。

12樓:風淸

見死不救的源頭是,見義勇為的人等不到應有的尊重,還要倒霉,是寒了人心。與其立法見死不救入刑,不如立法保護見義勇為人不寒心。

13樓:

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 —— 有人在大道上殺傷人,距離百步以內的路人不加以救援,應罰兩套鎧甲 —— 【 秦律 · 睡虎地秦墓竹簡 】

14樓:huer

看有沒有排他性義務,如有不救,不作為犯罪。如沒有不救,不成立不作為犯罪。比如計程車司機看到車上有人被殺能救不救,成立不作為故意殺人。

如果僅僅見到樓房著火,有人被困,眾人圍觀,不救的,不成立犯罪。

畢竟,生命無貴賤之分,不能要求人民用自己的命換別人的命。

15樓:小白要吃魚幹

小明路過一池邊,發現一人溺水,想去救人,但是他不會游泳,不過不救要「見死不救」犯法,於是在沒有繩子沒有其它人在場的情況下跳下去救人。小明卒

16樓:夫紫楓

我覺得這個問題要分兩個方面

一、因先前行為導致的見死不救,那必然要負法律責任

二、與己無關的見死不救,自然是不必負法律責任的。因為法律不能隨意強加給人義務。不能給人施加無權利對應的義務。

如果要見死不救者負擔上救人的義務,那必須同時給他賦予乙個相對應的權利,在沒有權利賦予的情況下,自然不可要求他承擔義務。

17樓:王毅

沒看懂問的什麼啊。

見死不救要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有作為的可能,並且通過作為能夠避免結果發生),比如扎人一刀有送往醫院的(作為)義務,帶不會游泳的人去水庫游泳有救助(作為)義務,自己孩子(如嬰兒)掉水裡有救助(作為)義務(前提是有能夠救上來的可能),這些都是屬於社會意義上的見死不救要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但是沒有作為義務時,不作為肯定不用擔刑事責任,比如走路時看見遠處有陌生人要跳樓

刑法有一套理論體系來確定何種情況下負有作為義務不曉得題主問的是什麼,對有作為義務時見死不救擔刑事責任的看法,還是沒有作為義務時擔刑事責任的看法,還是問對刑法是否應該將作為義務的範圍擴大

18樓:

設想一下,如果設立見死不救罪,並且切實執行,會有以下奇觀——一人河中溺亡,兩岸千人圍觀,怎麼辦?

不抓?法律成玩笑。全抓?開玩笑。抓首犯?沒有首犯。隨便抓?逮誰誰不服。咋辦?

如果有一人下水救人,剩下的圍觀者還算不算見死不救?

要是算,那以後一人溺水,兩岸成百上千人就得撲通撲通齊齊跳水?

要是不算,那以後圍觀者隨便拉個人出來推下水去救人,大家就能免責了?

如果被推下水救人的倒霉蛋意外淹死了,還不能追究推人者的責任——因為下水救人是那個倒霉蛋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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