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襲警入罪,受益的是誰?

時間 2021-05-05 12:34:03

1樓:

嚴格說,不能算是襲警入罪,只是將妨害公務罪中,以前對襲擊人民警察的情形單獨列出,單獨成一罪,也就是說以前對於襲警,是定妨害公務罪,加重處罰,現在則是按襲警罪,當然,對於處罰力度是進一步提高。

「如果一名執行任務的人民警察,連自己的安危都無法得到保障,拿什麼保護人民群眾」,這是曾作為警察身份的筆者內心常面臨的困惑。

而本次刑法修改確立「襲警罪」,提高刑罰區間,正是為了解決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問題,回應之前一直要求設立「襲警罪」的呼聲,保障人民警察更好地維護群眾利益。

不得不說的是,目前該罪,很容易觸犯,應加強防範。

目前已判決案例,主要有如下型別:直接對執法人員實施暴力攻擊,阻礙執行職務;衝撞執法實施如執法車輛,阻止執行職務;以暴力相威脅阻礙執行職務。值得提醒的是,暴力阻礙執行職務的方式並不限於攻擊、毆打,還包括推搡行為。

而且,執法人員是在編民警或警務輔助人員,並不影響構成本罪。

2樓:

如果說收益的是誰,那麼必然是整個社會的守法公民。

相關利益,警察,常年在一線的警察。

在一線幹警的執法過程中,執法難一直是個大問題。

在一線執法過程中,推搡,辱罵,不配合已經是家常便飯。但是對於這些行為往往很難得到處罰。多以批評教育為主,嚴重的進行拘留。這使得一線的幹警非常被動。

對於有些同志講的妨礙公務罪

司法解釋: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

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侵害的物件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所謂暴力通常表現為毆打、梱綁、禁閉等侵犯人身的強力行動;所謂「威脅」通常表現為以殺害、傷害、毀滅財產或毀滅名譽等形式實行精神強制。(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有意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

而在相關的法律執行的過程中,我們一線幹警最常見到的是什麼?

絕不是某些人口中的衝動犯罪,行為犯罪

在日常的執法過程中,遇到最多的是,推搡,阻礙,抱大腿。

在上訴的行為中,因為沒有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一般採用的批評教育,打了人一般拘留鑑傷,或許能夠以故意傷害提起公訴。

但是在我見過的案例中,基本沒有被提起公訴的。

究其原因,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下,主客觀相統一,妨礙公務罪難定罪,而傷害罪基本構不上。

而新設立的襲警罪,很好的作為一種補充,有望緩解基層幹警執法難的問題。

3樓:再回首

究竟誰是襲警罪第一案?已有一襲警案被提起公訴

剛一入刑,就有人觸犯。網路上關於誰是襲警罪第一案,說法不一致,有三個案例。

究竟誰是襲警罪第一案?已有一襲警案被提起公訴 - 聚星閣

4樓:久世英雄

毫無意義,也沒有受益人,

甚至可以說反面意義大於積極意義。

敢於襲警的絕大部分都是衝動犯罪,

極個別的是重罪犯預謀襲警或是拒捕。

衝動的人腦子一犯渾連人都殺,更何況襲警?

至於重罪犯預謀襲警或是拒捕,

這種罪犯基本上被抓就是九死一生,

他不反抗束手就擒就奇怪了。

法律對於這類犯罪的約束基本等於零,

而往往只能事後制裁…

這就是為什麼人人都知道法律規定殺人償命,

但殺人犯動起手的時候卻根本不在乎什麼法律。

對於理性人和老實人,

拘留和判刑的約束力其實幾乎一樣,

因為打警察幾下被拘留肯定是賠本買賣,

理性人和老實人就是拘留1天也不會幹。

對於衝動型的違法者,

你把本來拘留可以解決的問題加重到追究刑責,結果一是會襲警的仍然會繼續襲警,

二是本來一般的襲警也就是打幾下拘留幾天,

現在反正也要坐牢了,

那還不如打狠點打夠本,

甚至乾脆殺人滅口也不懸。

倒霉的是誰是個人都能看出來…

這根本不是保護警察,

這是把警察往火坑裡推…

舉個例子,蒼南女警被害案:

大案要案偵破紀實-浙江蒼南姦殺女警案_汪茜茜犯罪分子本來目的是搶劫,

發現被害人警察身份後,

害怕罪行更容易敗露受到嚴厲打擊,

於是堅定了殺人滅口的決心…

所以不是什麼行為都是重罰重判就好的,

重罰重判或許能擋住酒駕,

但襲警跟酒駕可不是乙個層次的問題。

畏懼法律的人可能不會酒駕,

但敢襲警的人一定不會害怕法律打擊,

否則他也不可能會去襲警…

設定法律的目的,不是預防犯罪,

而是懲罰犯罪,通過讓犯罪行為受到懲罰,

客觀上起到預防一部分犯罪的作用。

所以,重刑的意義,遠遠不如真判。

比如這個提問下很多警察都說襲警多,

襲警多的原因不是沒有法律去制裁襲警,

而是因為執法司法部門沒能執行好法律,

攻擊正在執法的警察涉嫌妨害公務罪,

哪怕不構成犯罪,起碼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但是你警察不抓,檢察院不訴,法院不判,

甚至很多時候警察連行政拘留都不用,

那麼自然這些法律就沒多少作用了,

這不是立法有缺陷,而是執法司法有問題,

就算設立了襲警罪,

如果還是繼續換湯不換藥,

執法司法層面上繼續不抓不訴不判,

那麼設定這條罪名又有什麼意義?

從另乙個方面來說,既然本來就有妨害公務罪,攻擊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本來就可以追究刑責,新設乙個襲警罪的意義成了什麼呢?

難道警察不執行公務的時候被打也要追究刑責?

那警察豈不成了特殊公民?

這還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至於理智型的有組織有準備襲警行為,

犯罪嫌疑人真要打算豁出去這麼幹了,

恐怕就沒有還會幻想能逃避法律制裁的,

也不會讓被害的警察全身而退,

到那時候就是按故意傷害或是故意殺人來制裁了,這些刑法裡公認的重罪都擋不住的犯罪嫌疑人,肯定也不是乙個襲警罪能嚇住的,

所以這個襲警罪真是非常多餘且尷尬了…

5樓:扳手

讓我驚訝的是,難不成以前襲警不算罪?!?!

襲警入罪受益人當然是警察,以前一句「警察打人了!」就能引來一群人不分青紅皂白的指責警察,搞得他們辦案縛手縛腳。

6樓:李曉宇

我支援襲警入罪。但襲警入罪,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1.享受特殊的保護措施,應該承擔特殊的義務。既然襲警要入罪,那麼就要保證警察始終站在正義的一方。相應地,使用警察的身份作惡應該受到更為嚴厲的處罰。

2.對襲警行為的認定,要麼與現行正當防衛的尺度類似,要麼與警察對互毆事件的態度類似。警察把什麼樣的案例認定為互毆,那類似的案例就不能認定為襲警。

法律把什麼樣的案例認定為正當防衛,那類似的案例也不能認定為襲警。

3.既然要在妨礙公務罪之外另外設立襲警罪,也應該在濫用職權罪之外另設警察濫用職權罪。

4.要嚴格區分警察未表明身份情況時的糾紛與表明身份以後的襲警,以及該表明身份的行為是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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