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業主起訴開發商,是應該乙個先起訴,還是應該全部集體去起訴?

時間 2021-05-07 05:25:24

1樓:法盾法律團隊

根據您的表述如果您岳父不是企業負責人,且工友的受傷行為與您岳父無關的話,對方即使起訴,也是很難勝訴的。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您提供的資料並不多,不能給您全面的分析與解答。

期待您的關注!!!!感謝!!!

2樓:秦亮平房產團隊律師

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訴求,選擇的訴訟方案是不一樣的。舉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選擇代表和全體業主就有區別。

民事訴訟中,如果涉及行使期限,訴訟時效等問題,則又需要單獨考慮。另外還需要考慮到那種方案更有效果。關於具體費用反而不是最重要的參考因素。

3樓:武漢律師張梅

業主聯合起來,委託律師辦理,比個人單獨維權更有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4樓:蔣笑飲

你是業主的話,你就帶個頭,贏了你就是英雄。

這種事,最好都拴在一根繩子上,否則沒有切身利害關係,往往會置身事外。所以第二種較為可行。

第三種就是代表責任制,也就是說,選出一些代表,然後由他們去和開發商訴訟,其餘業主做為委託人。代表的好處在於訴訟費可以打折或者免除,而由其餘業主均攤。

5樓:

我看你們打官司的心態就不對。

打官司是因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在證據確鑿的前提下,以一種必勝的信念,請求國家機關為自己主持公道。

然而根據你的表述,你們完全是一種「撈一筆是一筆」的心態。萬一官司贏了就賺一筆,萬一輸了也無所謂。這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嗎?可見你所說的「欺詐銷售」在你們自己看來都有些牽強。

在這種情況下,給你個人建議:不表態,隨大流,讓別人決定,然後你跟著幹就是了。

6樓:金融文化評論

打官司就可能輸可能贏。

因此面對上面的問題,我的建議是:

大家共同出資,以三到一戶的名義起訴,無論輸贏大家風險共擔,收益共享而且曾經有過這樣的先例。

當然,可以考慮幾戶人家自願請律師打官司,如果勝訴,其它業主在獲得的賠償中有多大的比例要給前面的幾戶人家,這樣也是公平的,而且大家都有積極性

我是乙個房地產開發商的置業顧問,領導下任務讓精讀《道德經》,讓結合實際工作寫出20條感悟。望各位幫忙?

一東 合抱之木,生於毫末 九層之台,起於累土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慎終如始,則無敗事。小事做起,一點一滴,重在細節,持之以恆。共勉! 東坡讚美玲 1.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故幾於道。對待客戶,要以柔克剛,不能爭。2.夫唯病病,是以不病。把錯誤當作錯誤,也就沒有了錯誤。工作中要敢於正視和承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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