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必要刪除給予「具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一定減刑考量?

時間 2021-06-06 20:33:55

1樓:孫朲

有必要。

法律定責應按社會危害性來定

未成年犯罪年齡都可以改,為什麼精神病的不可以改?

更何況精神鑑定已經成了很多人(這些人一定不包括無權無錢無勢的窮苦百姓)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寶

早該改了。

2樓:薛啊薛

需要提高開具精神疾病證明的資質要求,嚴懲「濫開精神疾病證明」與「騙取精神疾病證明」的行為,嚴格執行精神疾病人員管理和監護的相關條款

3樓:帝歸

我,非相關行業的普通老百姓。

我個人覺得有必要。

首先,無論是家庭原因導致導致的性格扭曲還是各類因素導致的心理疾病,都不能成為犯罪的藉口。

其次,考慮到近些年精神病的定義上越來越廣

這條法律已經成了一大部分人的保護傘。

4樓:遠辰

觀點:不應該。理由其他答主講差不多了。

我認為問題在於完善這個制度,比如說認定精神疾病型別,以及如何具體把控減刑力度等問題,減少被人鑽空子的可能性。

5樓:周涵有心眼

沒有,也不應該

正如你說,減刑的出發點是人道主義關愛,是對失去自身控制的病人的體恤。

就因為有人冒充精神病患者,所以就要剝奪對真正的精神病患者的關愛嗎??

你餵雞的時候有麻雀來偷吃,所以就殺雞儆麻雀??應該乾死麻雀啊親,它才是癥結所在。應該嚴肅處理假冒精神病患者,組建精神病鑑定所對違法犯罪的精神病患者進行複核。

嚴懲亂開精神病證明的醫生和冒領精神病證明的違法犯罪人員。

別殺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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