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乙個無辜的人有罪更糟糕還是判乙個有罪的人無罪更糟糕?

時間 2021-05-06 13:58:56

1樓:略略略

某個法考輔導機構名師的話

判乙個無罪的人有罪,我們會犯兩個錯誤,放過壞人,冤枉好人判乙個有罪的人無罪,我們只會犯乙個錯誤,放過壞人所以我們選擇犯乙個錯誤

2樓:一麾

統計學上,第一類錯誤又稱拒真錯誤,是指拒絕了實際上成立的、正確的假設,其概率通常用α表示;第二類錯誤是指在進行假設檢驗時,原假設不正確,然而接受了原假設的錯誤,其概率通常用β表示。簡單概括,第一類錯誤的概率就是「錯誤地拒真」的概率,第二類錯誤的概率就是「錯誤地存偽」的概率。

圖示中,H0為原假設,H1為對立假設,藍線為閾值設定,檢測值落在藍線右邊拒絕原假設,檢測值落在藍線左邊接受原假設。圖中α陰影部分表示,本應被接受的樣本遭到了拒絕,即「拒真」;圖中β陰影部分表示,本應被拒絕的樣本得到了接受。

α與β是此消彼長的關係。

將第一類錯誤與第二類錯誤的概念,移到法律層面的有罪與無罪界定上。H0原假設是,嫌疑人有罪;檢測值可被定義為證據的有效程度,可以理解為綜合得分。第一類錯誤就是,本應被判有罪的嫌疑人,被認定為無罪;第二類錯誤是,本來無罪的嫌疑人,被判定為有罪。

閾值線向右移動表示,很少的有罪嫌疑人被放過,但同時更多的無罪者被判為有罪;閾值線向左移動表示,更多的有罪嫌疑人被放過,但同時更多的無辜嫌疑人不會被錯誤地定罪。

為什麼要放過有罪的人?是為了讓更少的無辜者不被錯誤地定罪,這從上面解釋的統計學上表示得很清楚了。

我們沒有相關的資料,現實中是α大於β,還是β大於α,甚至於兩者幾乎相等,這個資料很難統計,而且即使統計到了也不好判定其可靠程度。

這個問題就涉及到目標函式了。你的目標函式是什麼?

目標函式是,讓犯罪者一定得到懲罰,那就把α調小,「嫌疑人有罪」這個「真」,被錯誤地拒絕的概率非常小;

目標函式是,讓無罪者一定不被錯誤地處罰,那就把β調小,「嫌疑人無罪」這個「偽」,被錯誤地保留的概率非常小。

一般情況,目標函式設在兩者之間,「讓犯罪者得到懲罰」和「讓無罪者不被錯誤地處罰」,都作出一些讓步,兩邊保留一些小概率情況。

大部分社會的目標函式是,讓每乙個人都能享有人身安全和自由的權利,數學上可以定義為∑(安全+自由),即所有人安全和自由之和。犯罪分子破壞了乙個人的安全,這是既成事實;這時該如何處理,才能讓目標函式值最大?

如果置之不理,這個犯罪分子很可能會繼續破壞其他人的安全,因為行為有成為慣性的可能——他會破壞第二個、第三個人的安全或自由,讓目標函式值減小得更多;如果限制其自由,那就減少了他乙個人的自由,減少的值相對於破壞更多的人安全和自由要好很多。權衡利弊,限制其自由,是讓目標函式值最大化的最好選擇。

所以筆者說,刑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犯錯的人無法再犯錯、不敢再犯錯,是為了震懾其他可能去犯錯的人。懲罰不是目的,保護更多的人不受傷害才是目的。

「疑罪從無」的道理就是,被傷害是既成事實,目標函式已然減小;如果對嫌疑人判罪,目標函式會進一步減小,而其危害性是不確定的——所以需要法官判斷其犯罪的可能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乘以受傷害的人的數量大於其本身,即期望值大於嫌疑人自身,他就很可能被判罪,從而限制其人身自由——有更大可能保護其他的人。

當嫌疑人死亡時,刑事案件也會終止審理。道理是什麼?犯罪分子死亡,是既成事實,已經造成目標函式的減小了;當犯罪分子死亡了,他本人無法再傷害其他人,從而造成目標函式值進一步減小;對其宣判對於目標函式產生的價值較小或者沒有——人們一般會認為「惡人有惡報」,而不會認為「惡人得到了法律的懲罰」,威懾作用小很多。

3樓:何志蘭

刑罰的其中乙個深層次作用,就是把好人圈子和壞人圈子區分出來。

無論把無罪者誤判刑,還是判乙個犯罪者無罪,本質上,都是在打破這個圈子劃分,性質是一樣的。

題主,1公斤鐵,和1公斤棉花,哪個更重?

4樓:

我覺得是前者,它基本違背了現代刑罰根據論的所有基礎,既不是報應也不是威嚇,而後者嘛,倒是和法律的某些價值並不衝突,故此拙見。

5樓:

只要與自己無關,大多數人只是談談罷了。

對社會來說,秩序是很重要的。針對罪名對當事人作出應有的判決是必要的,當事人是否犯罪並不重要。

個人與社會交界過渡之處,能有條船即可。

"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作為法律實踐手段,需要執權國家與意識形態的認可才能選定。

比如古代有誅九族、大不敬這些罪名,現在也有犯罪人員家屬職業選擇受限制這些有罪推定。

而無罪推定手段依靠證據才能論罪,古今皆用。

所以,糟糕與否並不重要,選擇才重要。

正如你高興與否並不重要,你的選擇才是關鍵。

6樓:杜小文

這是檢控方和陪審團對有無罪的推定,不是量刑,如果對有無罪的推定在證據和證詞上存疑那麼推定無罪當然是重要的。只有當陪審團全票通過無罪時才能判定無罪,說明對證據和案情的分析產生的疑點已經無法完全認定犯罪的行為,在檢控方和陪審團都沒有被司法干涉完全公正的前提下無罪推定當然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你證明不了有上帝,上帝就一定沒有,沒有事實能論證有上帝那麼即便是有上帝他在我們的認知範圍內也是沒有的,就是這個道理。

這個是邏輯學常識。

7樓:牧羊犬

很多人藉這些年來的幾起冤假錯案攻擊中國司法體系。其實以美國為例,冤假錯案數量、比例遠高於中國。美國冤案數量驚人每處決25人就錯殺1人。

不同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刑事判決價值取向是不一樣的。

8樓:中二病

問這個問題之前是不是應該先問一下,那個無罪者是怎麼被送上審判席的?

很多時候從送你上審判席的一刻起,你是不是真的無罪已經不重要了。

9樓:傑克

我給加個前提:有犯罪事實發生,判乙個無辜的人有罪更糟糕還是判乙個有罪的人無罪更糟糕。

判乙個無辜的人有罪更糟糕。

判乙個有罪的人無罪,只是放縱了乙個;而判乙個無辜的人有罪,不僅放縱了乙個,還冤枉了乙個。前者犯了乙個錯誤,後者犯了兩個錯誤;前者可能是水流壞了,後者肯定是水源壞了,後者會讓人對法律本身產生懷疑——法律不僅不保護人,還能害人。

這也是為什麼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的兩大目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主要目的是後者的原因。

10樓:Beanbean

我認為很多答主都忽略了乙個問題:事物都有歷史性。離開時代背景談利弊,未免有些不嚴謹。

刑亂世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刑新國用輕典。

在乙個腐敗盛行,百姓貧苦的社會中,你談程式正義,談無罪推定,顯然不現實。在那樣的社會,警匪勾結,公權壓民,哪怕抱著「不放過任何乙個罪犯」的態度都不能得到很好的社會效果,更何況無罪推定呢?反而在那樣的時代背景下,更希望依靠私力救濟(比如蝙蝠俠)。

所以在那樣的年代,大力打擊犯罪(哪怕會冤枉好人)會取得比較好的社會效果;

而到了現在這樣的和平年代,法治逐漸完善,如果一切按程式走、遵循程式正義,可以使實體正義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雖然會出現「冤枉好人」和「錯放壞人」的情況,不過都是出現在正態分佈的尾部,無論是肥尾還是長尾,兩邊都應當大致相當。任何一邊出現偏離,社會都會出現不穩定的狀況,就像高票說的,代價不同而已。

11樓:小明要修仙

那自然是看情況。。。。因為人的認知也一直在變。

現在出些冤假錯案網民恨不得炸了最高院。小平哥嚴打那會冤假錯案,小岸重判多的也數不清,老百姓不一樣拍手稱快?

具體到個人,絕不冤枉好人確實是最正確的。放大到社會,則不一定。

12樓:宇宙無限

有樣學樣。收集證據過程中,資訊肯定會丟失,或者說資訊改變了狀態不能被收集,那麼靠完整的證據鏈判刑就是自欺的偽命題,即使99%的證據都是非完整的,這個完整的證據鏈就是感覺,當然感覺是不靠譜的,偵查機關認為完整,檢察機關認為不完整,亦或最後判決機關法官認為不完整,就是靠感覺完成的。那麼,曾經的以偵查破案為中心的刑事制度,還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制度,不過是權利轉移罷了,不要以為法官比警官高明多少。

衡量社會秩序的糟糕,還是回到社會的狀態為好。

13樓:吳瀟雨

有罪之人僥倖逃脫法律制裁都具有不可重複性,換句話說就是不可複製;無罪之人若無司法機構「令人窒息的操作」是不會入罪的,而枉法裁判多了會複製大批冤獄。

罪刑法定也好,疑罪從無也罷,都是漁網,漏網之魚總是有的;把漁網換成電魚器?漏網之魚應該是沒了,你我一起陪著死。

14樓:weakleilei

這個不是選擇題,而是概率題。

法官畢竟不是上帝,不是全知全能。這個問題就轉化為:有罪的置信區間多少,才能被判決有罪?

如果99%以上才能認為有罪,那麼冤枉的就有不到1%。而放過的罪犯會遠多於被冤枉的。

繼續提高有罪的標準,就會放過更多的真實罪犯,同時冤枉的會少一些(比放過的罪犯少的多)。直到標準高到所有罪犯都無罪,才會沒有冤枉的人。

反過來,降低定罪標準,會明顯減少放過的罪犯,同時增加冤枉的比例。直到起訴的都判決有罪,才不會放過乙個。

任何認為殺錯和放過是二選一的選擇題的,都是文科生。

15樓:難得糊塗

看了前乙個答主得到的啟示,從社會效果來看吧。

判乙個有罪的人無罪,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救濟,有罪的人逍遙法外。

判乙個無罪的人有罪,受害人也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救濟,有罪的人依然逍遙法外,另外無罪的人還收到嚴重傷害。

綜上所述,還是判無罪的人有罪更為嚴重一些。

所以無罪推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是個好東西,不要輕易懷疑它。

Fertig.

16樓:心之所向

從刑事訴訟理念來說,在實體正義的諸方面要求中,保障無辜的價值在刑事訴訟制度中居於首要地位而且具有絕對的意義。在保障無辜後,依序為懲罰犯罪、罪刑相適應。

以後有時間可以補一下論證過程。

有興趣者可參閱《刑事訴訟原理》第三版,宋英輝著,北京大學出版社。

17樓:九命怪貓盧傻傻

放過(或者還沒有抓住?)乙個有罪的人,大概不會同時冤枉乙個好人;

然而,現代法制國家,只要冤枉了乙個好人,往往意味著也同時放過了那個真正的壞蛋。

but,像委員長當年寧可錯殺千人不能使一人漏網的策略不在此例。

18樓:

「歸生聞之:『善為國者,賞不僭而刑不濫。』賞僭,則懼及淫人;刑濫,則懼及善人。

若不幸而過,寧僭無濫。與其失善,寧其利淫。無善人,則國從之。

《詩》曰:『人之雲亡,邦國殄瘁。』無善人之謂也。

故《夏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懼失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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