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小企業準則和會計準則分別如何處理?

時間 2021-08-11 22:43:16

1樓:飛熊

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對已提足折舊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企業會計準則並沒有改良支出的說法,只是說後續支出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成本)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四條的,應當第六條的要求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按第十六條要求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會計準則對後續支出確定的要求並不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和六十九條的限制。因此,企業不能已稅法標準作為會計確認計量的依據。由此產生的稅會差異應做納稅調整,並按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的要求確認遞延所得稅。

(一般情況下不做納稅調整也沒事,例如稅法要求修理支出到達到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以上就應攤銷,企業把達到計稅基礎40%的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這時企業如不做納稅調整相當於多繳當期所得稅,所以稅務機關也不管。)

小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和所得稅是簡化處理的方式,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使用的應付稅款法。個人認為可以按稅法的標準進行確認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