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資人要求創始人現金回購融資時全部非現金出資股份的情況嗎?

時間 2021-06-07 05:57:05

1樓:看月亮爬上來

照這個意思是借款性質,我覺得如果沒有更好的投資方,也是可以採納的。而且,應該把借款性質的部份定得更高。比如:

5%現金出資+46%將來回購部份。 而且用公司盈利來支付,可以認為這46%就是對賭的期權吧。並不需要創始團隊自己掏錢。

而且也是在盈利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創業專案能做成功的機率是多少,大家都清楚嘛。這樣在專案能存活盈利的前提下,創始團隊的控股達到51%,後續融資也是可以的吧。關鍵如何啟用這個回購,得好好想想,平橫投資方和創始團隊的利益。

2樓:大沐

題主的情況裡面創始人股份嚴重偏低。一般天使投資占股在10-30%。創始人+期權池:70-90%。

你的投資人完全以出資作為股份分配的基礎。也就是說他完全沒有對創始人投入的精力、時間、智財權等作出定價。建議重新調整協商框架,對智財權和創始人精力進行評估。

如果投資人也會投入精力,那又是另外的話題。

3樓:朱小齊

強勢關注。我覺得這部分未來還要花錢買的35%不叫做「回購」,就是補償而已。

如果是回購,那就是你們創始人團隊出錢-回購-投資人的股份——如果股份溢價了,那投資人也是賺錢了的。創始人對投資人的股權回購,也是投資人退出機制的一種。

以上是我的淺見,希望大牛來論證下~

朋友Y小姐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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